各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现将《广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换证(配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开展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直接与我会联系,联系电话:020-86387996。
附件:广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换证(配发)实施方案
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
2016年9月1日
附件:
广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换证(配发)
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式样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粤建人函〔2015〕209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粤建人函〔2015〕1157号)以及我会《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教协〔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各燃气类证书核发情况及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继续教育和换证(配发)工作由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经认可的培训机构负责。
(二)继续教育和换证(配发)工作所需教材、培训大纲、习题集等由广东省燃气协会负责。
(三)组织相关人员报名、资格初审、培训、考务等工作由培训机构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1.凡持有广东省燃气协会于2016年6月10日之前核发的《广东省燃气行业培训证》,已达到年检周期的,可经继续教育学习并考核合格,统一换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证书》,未达到年检周期的可自愿参与换证。
2.凡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8月之前联合颁发的燃气类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考核合格,统一配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二)时间安排
1.持有广东省燃气协会核发的《广东省燃气行业培训证》,必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完成备案工作,未备案的证书不得进行换证工作,换证工作于2017年6月30 日前完成。
2.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的燃气类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配发工作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参加对象
参加继续教育和换证(配发)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广东省燃气协会核发的《广东省燃气行业培训证》或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的燃气类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二)目前从事本岗位工作,身心健康,且近三年来在本岗位工作中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人员。
(三)参加经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统一的教材、大纲和学时要求组织的继续教育,到课率达到总课时的2/3以上,经统一考核且成绩合格。
四、报名流程
继续教育和换证(配发)工作由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负责统筹监督管理,由各培训机构登陆“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培训考核管理服务云平台”进行报名。
(一)培训地域
参加继续教育和换证(配发)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按属地或就近原则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资格审核
参加继续教育和换证(配发)的人员根据报名条件到经认可的培训机构报名。经由培训机构初审及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复审通过后方可参加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换发(配发)相应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广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换证(配发)申请表》、二代身份证复印证(原件备查)、原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培训及考核要求
(一)持证人员参加的每岗位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为42学时,各培训机构应严格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场参加培训。
(二)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统一组织安排考核(闭卷),考核时间为90分钟。
(三)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对培训机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并对考核进行巡考。
(四)各培训机构应强化自律意识,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效果。
六、证书管理
(一)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经统一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换发(配发)相应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二)持有新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五年,自发证日起计算。持证人员应按要求在有效期满之前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证书自动失效。
(三)各地凭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名册报送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办理换证(配发)手续,并将持证人员原证书(原件)交回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核销(《职业资格证书》配发不需核销原证书)。
七、收费标准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向社会公示。
八、其它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培训机构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确保继续教育和换证(配发)工作顺利进行。
附表:
1.广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办班备案表
2.广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
3.广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表
4.广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