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读

时间:2015-06-13 17:55来源:广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点击: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读 所谓的长期股权投资,它是相对于短期投资而言的,就是短期内不能变现,需要长期去持有,而且通过它的一些后续的利益来获得回报的。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读
讲师:汤婧平
所谓的长期股权投资,它是相对于短期投资而言的,就是短期内不能变现,需要长期去持有,而且通过它的一些后续的利益来获得回报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修订后准则的规范范围仅包含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无论是否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确定,均属于《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
对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将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提示】
(1)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
(2)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两种投资所承担的风险特征显著不同,因此,应当由不同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关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投资性主体等特殊主体所持有股权投资的准则适用问题:(1)对“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CAS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排除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范围。(2)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适用《CAS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上述“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即如果被合并方在被合并以前,是最终控制方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控制的,则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还应包含相关的商誉金额。
案例
2010年6月30日,P公司向同一集团内S公司的原股东A公司定向增发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8.68元),取得S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S公司之前为A公司于2008年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收购的全资子公司。收购日,S公司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S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商誉为500万元。
合并日,S公司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S公司除商誉外的其他相关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500万元,商誉仍为5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影响。
【解析】合并日P公司应确认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合并日享有S公司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核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及相关商誉,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0
        贷:股本                    1000
           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3000
无论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就是这个合并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当中,金额越来越大、不计成本、少计商誉。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1.成本法核算范围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
(1)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此类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投资性主体的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此类子公司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成本法的具体核算

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即第八条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该规定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

3.权益法的核算范围

基本原则:投资方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
第一,新增了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
参照《ISB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第20、21段,引入了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规定(见第十六条):
①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CAS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②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二,引入对通过下属投资主体所持有的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计量选择权。
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第18、19段,引入了对通过下属投资主体所持有的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见第九条):——区别风险特征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资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CAS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4.明确了权益法核算中的问题

第一,明确规定了投 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即 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 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第二,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非货币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

5.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第十七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四、衔接规定
第十九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不再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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