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专技职称 > 公示公告 >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3)

时间:2015-06-19 07:52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点击: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文章标签:公务员录用规定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