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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

时间:2015-06-19 07:54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点击:
《公务员考核规定》
  
1 什么是公务员 概念、考试性质、对象、科目、时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法来阐明公务员的相关知识
3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任定级
4 公务员培训规定 培训
5 公务员考核规定 考核
6 公务员奖励规定 奖励
7 公务员调任规定 调任
8 公务员处分条例 处分
9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任免与升降
11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录用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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