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试试题汇编(金融基础知识)(四)(11)

时间:2014-01-17 09:56来源:广东人事人才网 点击:
通 知存款的特点:(1)存户在取款前事先通知银行取款的时间和金额,由银行在通知到期日支付存户本金和利息。期限有提前5天、7天、10天、15天、1个 月、3个月不等。到期才能提款。(2)整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单
  
通 知存款的特点:(1)存户在取款前事先通知银行取款的时间和金额,由银行在通知到期日支付存户本金和利息。期限有提前5天、7天、10天、15天、1个 月、3个月不等。到期才能提款。(2)整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单,存户必须预留印鉴,到时银行核对印鉴,一次将本息支取。(3)零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 存折,以后可以随时续存。需要取款时,将准备支取的金额,按约定日数事先通知银行。到期在存款余额内支取。存款全部提清即销户。如果不全部提清,以后还可 以继续存取。
18、活期储蓄存款和活期存款的结息日
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日是每年的6月30日。活期存款的结息日是每季末的20日。
19、个人储蓄存款应遵循的原则
个人储蓄存款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20、中间业务及申请开办中间业务的条件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申 请开办中间业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2)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3)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 的盈利能力;(4)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6)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7)监管部门要求的 其他条件。
21、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内部控制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22、适用审批制、备案制和报告制的中间业务品种
(1) 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有: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2)适用备案制 的中间业务品种: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贷款承诺、各类汇兑业务、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委托贷款业务、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信息咨询业 务,主要包括咨询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保管箱业务。(3)适用报告制的中 间业务品种: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代理资金清算,代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23、银行卡
银 行 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的分类:(1)按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 内卡和境外卡。(2)按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4)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和双币种卡。
24、代理类中间业务及范围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25、利率和利息
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一定时间内利息额与存入贷出本金的比率。利息又称“利金”,是指债务人为取得货币的使用权而向债权人支付的超过本金(母金)的部分。
26、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活期储蓄存款自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为一计息年度,全年按360天计算,每年结息一次,利息并入本金,中途销户,不论存期长短,一律计付利息。计算方法:(1)积数法。(2)查表计息法。
27、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整 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到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计算公式:储蓄利息=本金×利率×存 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均按照该存款支取日银行挂 牌公告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28、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1)月积数计算法。按每笔余额在储蓄机构存储的日数计算出计算积 数 称日积数。日积数的总和称为计息月积数,乘以月利率即得到利息数。应付利息=(第一月存款余额+最后一个月存款余额)×存入次数/2×月利率或应付利息= 每月固定存款余额×(第一次存款月数+1)×存入次数/2×月利率,如中途漏存,应先算出漏存月数,并在累计月数中扣减,得到实际累计月数,再乘以月利 率,即算出应付利息。漏存月数的计算公式:漏存月数=约定存期内次数+1-漏存期次
(2)采用每元存款计息基数计算。这种计息方式是把先算出的 每 月存款到期时应付的利息作为计息基数,到期支取时,以最后存款余额乘以每元存款计息基数,即求应付利息。其计算公式:每元存款平均月数=(第一次存款月 数+1)×存入次数/2/存款次数;每元存款计息基数=每元存款平均月数×月利率;应付利息=最后存款余额×每元存款计息基数
29、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1) 每次付息的计算公式:每次支取利息=本金×每次取息间隔月数×利率(2)如提前支取,应将已分次付给的利息,照原数收回,并按实际存期的活期利率计付提前 支取利息。其计算公式:提前支取应付的利息=本金×实际存期×活期利率-已付利息(3)如已付利息大于提前支取的利息,共超过部分应从本金中扣回。其计算 公式:应扣回利息=已付利息-本金×实际存数×活期利率
30、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一次计付利息,其计算公式:到期应付利息=(全部本金+每次支取本金)/2×支取本金次数×每次取本时期×利率。
31、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规定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以上法 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账册,只能提供复印件。(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冻结)存款时,必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 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通知,方可办理暂停支付(冻结)手续。停止支付(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 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冻结)手续。(3)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扣划)储蓄存款时,储蓄机构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法院判处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 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招待时,由法院向储蓄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储蓄机构凭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当事人的原存单(折)作废,将判决书 或裁定书收入档案保存。(4)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由地(市)以上公安厅(局)和安全厅(局)依照上述手续办理;法院、 检察院由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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