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试试题汇编(金融基础知识)(四)(3)
时间:2014-01-17 09:56来源:广东人事人才网 点击:次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0、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1、商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支付迟廷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0、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1、商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支付迟廷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答: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32、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 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成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 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在哪种情形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行使权利?
答: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行使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5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0、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答: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6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应如何处理?
答: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6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能约定的是什么?
答: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末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6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答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6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如何清偿?
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65、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66、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什么? ;
答: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67、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答: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68、权利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69、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70、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答: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7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以及怎样追偿?
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73、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哪些?
答: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校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7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 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标签: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