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试试题汇编(金融基础知识)(四)(7)

时间:2014-01-17 09:56来源:广东人事人才网 点击: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次级类贷款的核心定义及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核心定义: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次级类贷款的核心定义及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核心定义: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基本特征:次级类贷款是不良贷款的分界线,划分时要格外审慎。借款人必须靠正常营业收入之外的其他来源偿还贷款本息,有可能造成一定损失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其基本特征是“缺陷明显,可能损失”。
2、五级分类分析报告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内容包括:①影响贷款(授信)偿还可能性的各类风险因素分析;②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③上一期分类时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④其他与贷款分类有关的情况分析;⑤分析结论、相关意见和贷款分类建议。
3、非财务因素中与客户品质有关的预警信号有哪些?
答:(1). 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 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 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 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 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 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 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 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 有破产经历;
(11). 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 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4、什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有何意义?
答: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人只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如果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
121、 甲向乙银行贷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 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自行管理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 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答:抵押、质押均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 登 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以丙的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 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甲用于质押的车仍放在甲处,未移交给乙,因此,质押无效。
122、甲居于某址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心的 一 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 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口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 款应如何分配?
答:乙银行50万,丙银行100万。根据《扭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先,可首先行使抵押权,得到拍卖款的100万: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后,得到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余下的50万。   
123、兰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有的兰天股份公司股票质押给乙银行,借款10万元。质押合同何时有效?
答: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24、张某向甲银行借款l万元,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甲银行将该债权转移给乙银行,在原保证合同时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李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答:李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某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25、 甲向乙银行借款2万元,并由丙从中作保,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请求乙推迟还款期阻限1年,乙应允,但提出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为30%,甲同意,并 签订了变更合同协议。甲、乙将变更合同的内容告知了丙。丙当时碍于情面,口头表示同意。后因甲到期不能还款,遂发生纠纷。丙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丙对该2万元借款及其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均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26、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以一处房产作抵押登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甲企业不能履行债务。银行应按照何顺序主张权利?
答: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银行应首先以房产作价偿付,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127、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 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 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 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丁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答: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 根《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 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 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129、某医院因扩建急需资金,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并用本院的部分设备作为贷款抵押;但贷款到期后,该院确因某种原因未能还清贷款。试问银行能否执行抵押物?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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