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试试题汇编(金融基础知识)(四)(5)

时间:2014-01-17 09:56来源:广东人事人才网 点击:
89、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90、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
  
89、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90、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 的,抵押人对出租括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9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抵押权,
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9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应当如何受偿?
    答: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93、申请贷款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首先,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所限定的法人或自然人资格,即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按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借款人申请贷款,需要符合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 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清偿计划;二是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 年检手续;三是已在贷款人那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是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50%;五是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是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施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 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94、贷款是否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
    答: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是国际上通用的防范信贷风险的一种基本制度。在《贷款通则》中规定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贷款管理上的改革措施,也是我国贷款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大举措。
95、签订借款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内容?
答: 借款合同是借贷当事人双方依据国家规律、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任何贷款都要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系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 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如果是 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还应依法办理登记。
96、金融机构如何计收贷款利息?
答: 《贷款通则》规定,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一笔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 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除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之外,贷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手续 费,除此之外,贷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时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期 按规定计收利息;贷款贴息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97、对贷款展期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98、借款人是否可以用银行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不得套用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99、申请贷款的答复时间多长?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符合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00、借款人有哪些权利?
答:借款人的权利有: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101、借款人有哪些义务?
 答:借款人的义务有: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
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102、对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答:对借款人的限制有: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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