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试试题汇编(金融基础知识)(四)(16)

时间:2014-01-17 09:56来源:广东人事人才网 点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 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 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 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 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77、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一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债权担保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自有的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以该质押物为贷款债权作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形式。
78、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方式
抵押物的占管有抵押人占管和抵押权人占管两种方式。抵押物的处分有拍卖、转让和兑现三种方式。
79、抵押期间对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限制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即转让不成立,抵押人有权追回抵押物,因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80、不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
下 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 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不明、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 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81、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 款, 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2)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4)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 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82、权利质押、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指以可以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交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83、代位权及其行使时注意问题
代 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和权利。农村信用社在行使代位权时应注意以 下几个问题:(1)债权人是否有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2)该债权是否专属于债务人,如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则无法行使代位权;(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 权人的债权为限。
84、贷后检查的内容
贷后检查的内容有:(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 响 产品的销售和经营效益;(2)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3)检查抵 (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4)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 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投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客户部门在检查 过程中,如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或逐级报有权审批社。检查中发现的客户重大变化要及时录入信贷业 务信息管理系统。
85、贷款风险
由于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金融企业贷款不能有效增值和安全归流,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称之为贷款风险。
86、贷款风险分类法的贷款分类及其实施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类。
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三类。
87、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
呆账贷款: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88、不良贷款分账管理的基本原则
不良贷款分账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不改变法人机构和核算单位以及隶属关系的原则。二是不改变不良贷款债权人的原则。三是不改变不良贷款形成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原则。四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
89、逾期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
逾 期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是:(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借据或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呆账贷款)。(2)贷款展期后未到期,不作为逾期贷 款。(3)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借款手续;贷 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
90、呆滞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
呆滞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是:(1)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2)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生产经营已终止或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应作为呆滞贷款。
91、呆账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贷款,可作为呆账贷款,相关证明材料可由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 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 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 债务承担者,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 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7)助学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 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8)由于上述7种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 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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