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单元强化训练(六) 参考答案(6)
时间:2014-01-19 12:17来源:广东人事人才网 点击:次
52.B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 53.B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 54.C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2年。 55.C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
52.B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
53.B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
54.C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2年。
55.C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56.D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这是强制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
57.D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20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上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58.D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3条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59.C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5条规定,对需要送人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人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60.A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6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人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三)多项选择题
1.AD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
2.ABCD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3.A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上述选项均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4.ABCD上述均属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5.A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原则均为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6.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7.ABCD此为公安刑事执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的基本内容。
8.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9.AB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与原告人达到合解不属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任务。
10.A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11.A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12.ABCD此为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的主要内容。
13.AB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14.ABC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的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15.A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16.ABC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的规定,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1)淫秽物品;(2)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3)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4)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5)秘密文件、图表资料;(6)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7)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17.ABC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4条的规定,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18.ABC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5条的规定,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19.ABC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49条的相关规定。
20.BC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第260条的相关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21.ABC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7条、第258条的相关规定。
22.AB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章的相关规定。
23.ABC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24.A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5.A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上述四个选项涉及人员均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6.A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27.A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上述四个选项均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28.ABC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29.A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0.ABC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31.ACD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有(1)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2)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3)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32.ABCD此为治安管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
33.ABCD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4.AB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3种:(1)警告;(2)罚款;(3)拘留。
35.A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除对“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传播淫秽物品”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对其他各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均可适用警告。
36.BC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AC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3)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8.ABC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屡犯不改的。
39.ABCD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的进一步解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这里的“发现”包括公安民警亲眼看见、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学报或群众举报、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交代。
40.ABE)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41.ABC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1条,对上述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
42.ABC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年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1)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9)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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